2005年12月13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痴呆人结婚 民政局劝阻
陈华

  近日,常山县阁底乡江家村的老人江某带着年近30的残疾儿子和一位痴呆女子来到县民政局,要求为儿子和女孩办理婚姻登记。工作人员见女子反应迟钝,就对女子进行考察:“你家住哪里?”女子摇头。“你几岁了?”女子还是摇头。“你愿意和他登记结婚吗?”女子依然摇头。询问过程中,女孩把手指塞进嘴巴,歪着头憨笑。
  根据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。工作人员耐心地对江某解说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痴呆人结婚的弊端。江某终于带着两位年轻人离开了。